多家企業偽造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罰!
發布日期:2022-10-19 瀏覽次數:0次
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案
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案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處罰〔2022〕143號
當事人: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MA06JAG72C
住 所:天津市寧河區經濟開發區三經路與十二緯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隋煥山
2022年7月26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根據天津市審計局《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津審移[2022]40號)的文件要求,對坐落在天津市寧河區經濟開發區三經路與十二緯路交口的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認定,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時,偽造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1-05338)。執法人員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委于2022年8月2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孫洪彥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8月31日案件調查終結。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間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1-05338),并在銷售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時將上述偽造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提供給天津市麗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為641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收據、貨款計算照片、送貨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1-05338)、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鑒定證明、對天津市麗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3. 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收據、微信聊天記錄、對天津市麗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違法所得計算,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所得為6417元。
2022年9月16日,本委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28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委認為,《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417元,給予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處100000元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6417元。罰沒款合計:106417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2年10月12日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津市監執處罰〔2022〕143號
當事人: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MA06JAG72C
住 所:天津市寧河區經濟開發區三經路與十二緯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隋煥山
2022年7月26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根據天津市審計局《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津審移[2022]40號)的文件要求,對坐落在天津市寧河區經濟開發區三經路與十二緯路交口的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認定,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時,偽造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1-05338)。執法人員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委于2022年8月2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天津北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孫洪彥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8月31日案件調查終結。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間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1-05338),并在銷售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時將上述偽造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提供給天津市麗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為641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收據、貨款計算照片、送貨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1-05338)、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鑒定證明、對天津市麗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3. 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收據、微信聊天記錄、對天津市麗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違法所得計算,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所得為6417元。
2022年9月16日,本委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28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委認為,《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417元,給予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處100000元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6417元。罰沒款合計:106417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2年10月12日
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案
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案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處罰〔2022〕145號
當事人: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1MA05WEB711
住? 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鎮愛華村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陳永清?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7月26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根據天津市審計局《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津審移[2022]40號)的文件要求,對坐落在天津市寧河區大北鎮愛華村村南100米的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認定,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銷售透水磚時,偽造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0-04616)。執法人員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委于2022年8月2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鄭偉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9月1日案件調查終結。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間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0-04616),并在銷售透水磚時將上述偽造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提供給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為144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供貨單、微信聊天記錄、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0-04616)、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鑒定證明、對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供貨單、微信聊天記錄、對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違法所得計算,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所得為14400元。
2022年9月16日,本委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2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委認為,《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400元,給予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處100000元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14400元。罰沒款合計:1144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 ? ? ?
2022年10月12日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津市監執處罰〔2022〕145號
當事人: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1MA05WEB711
住? 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鎮愛華村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陳永清?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7月26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根據天津市審計局《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津審移[2022]40號)的文件要求,對坐落在天津市寧河區大北鎮愛華村村南100米的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認定,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銷售透水磚時,偽造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0-04616)。執法人員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委于2022年8月2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天津鑫鼎磚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鄭偉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9月1日案件調查終結。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間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0-04616),并在銷售透水磚時將上述偽造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提供給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為144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供貨單、微信聊天記錄、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10-04616)、天津市貳拾壹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鑒定證明、對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供貨單、微信聊天記錄、對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違法所得計算,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所得為14400元。
2022年9月16日,本委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2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委認為,《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400元,給予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處100000元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14400元。罰沒款合計:1144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 ? ? ?
2022年10月12日
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周寶輝)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周寶輝)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處罰〔2022〕128號
當事人: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周寶輝)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224L79110511N
住 所: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李三店村南
經營者:周寶輝
2022年7月20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根據天津市審計局《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津審移[2022]40號)的文件要求,對坐落在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李三店村南的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周寶輝)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周寶輝)向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銷售承插口混凝土排水管時,偽造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二十四站出具的4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1Q-04-18、2021Q-07-08、2021Q-06-12、2021Q-03-10)。執法人員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委于2022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經營者周寶輝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8月29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間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二十四站)出具的4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1Q-04-18、2021Q-07-08、2021Q-06-12、2021Q-03-10),并在銷售承插口混凝土排水管時將上述偽造的4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提供給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為2687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訂購合同、微信聊天記錄、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二十四站)出具的4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1Q-04-18、2021Q-07-08、2021Q-06-12、2021Q-03-10)、天津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二十四站)出具的關于協助查驗檢測報告情況的說明、對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訂購合同、單筆轉賬交易情況、收款收據、微信聊天記錄、對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違法所得計算,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所得為26873元。
2022年9月14日,本委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2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委認為,《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6873元,給予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處150000元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26873元。罰沒款合計:176873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2年 9 月 26 日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津市監執處罰〔2022〕128號
當事人: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周寶輝)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224L79110511N
住 所: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李三店村南
經營者:周寶輝
2022年7月20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根據天津市審計局《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津審移[2022]40號)的文件要求,對坐落在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李三店村南的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周寶輝)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周寶輝)向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銷售承插口混凝土排水管時,偽造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二十四站出具的4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1Q-04-18、2021Q-07-08、2021Q-06-12、2021Q-03-10)。執法人員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委于2022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寶坻區昌隆水泥制管廠經營者周寶輝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8月29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間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二十四站)出具的4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1Q-04-18、2021Q-07-08、2021Q-06-12、2021Q-03-10),并在銷售承插口混凝土排水管時將上述偽造的4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提供給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為2687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訂購合同、微信聊天記錄、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二十四站)出具的4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1Q-04-18、2021Q-07-08、2021Q-06-12、2021Q-03-10)、天津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二十四站)出具的關于協助查驗檢測報告情況的說明、對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訂購合同、單筆轉賬交易情況、收款收據、微信聊天記錄、對天津市寶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詢問筆錄、分包合同、違法所得計算,證明當事人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所得為26873元。
2022年9月14日,本委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2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委認為,《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6873元,給予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偽造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處150000元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26873元。罰沒款合計:176873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2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