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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風險、隱患、事故的定義與區別

發布日期:2022-11-14 瀏覽次數:0

危險源

wēi xiǎn yuán

定義


根 據 GB/T 45001—2020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的定義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人員傷害或疾病、物質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因素。

第一類危險源

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能量載體;其決定了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罪魁禍首。如帶電導體、運轉的設備、油庫等。

第二類危險源

危險源定義中的不安全狀態、行為,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等,影響約束能量和有害物質屏障失效,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如濕滑的地面、昏暗的光線等。

解讀

從上述定義來看,危險源是指具有可能失控的能量、危險物質、危險狀態的系統、技術、活動、場所等。可以是一臺設備、一種環境、一種狀態,也是可能產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

危險源由三個要素構成 :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于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

風險

fēng xiǎn

定義


發生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健康或財產損失的嚴重性組合。

(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

解讀

安全風險強調的是損失的不確定性,包括發生可能性的不確定、發生時間的不確定、導致后果的不確定等。風險是人們在后果產生之前基于現狀、以往的經驗等做出的主觀判斷或推測,因為一旦損失產生那就是事故或者事件,也就不能稱之為風險了。

風險分析

風險分析是確定危險源轉化為風險導致后果的過程。

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指采取各種措施和方法,消滅和減少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可能性,或減少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是運用定性或定量的統計分析方法對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確定其嚴重程度,對現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可靠性加以考慮,以及對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確定的過程。

隱患

yǐn huàn

定義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取自《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備注:從定義上來看,隱患就是第二種危險源。

解讀

隱患是指造成控制危險源安全措施/條件缺失、低效、失效的違法違規現象或行為。事故隱患實質是有危險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狀態”,這種狀態可在人或物上表現出來,也可表現在管理的程序、內容或方式上。

事故

shì gù

定義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取自《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解讀

事故的發生是多種因素作用或是一種因素惡性發展的結果。因此事故具有一定的突發性、危害性、嚴重性、復雜性。

就一起事故而言,危險源是內因,隱患是外因,它們服從唯物辯證法的內外因作用原理,事故是危險源和隱患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


危險源、風險、隱患、事故之間的關系


以高處平臺堆放物料,對危險源、風險、隱患、事故之間的關系進行解釋:

危險源、風險、隱患、事故的定義與區別

1.危險源是風險的載體

因為生產需要,高處平臺必須要堆放物料,這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高處整齊堆放的物料具有機械能,雖然具備一定的能量,但并未失控,因此高處整齊堆放的物料就屬于危險源。

針對“高處整齊堆放的物料”這一危險源,我們對其可能產生的風險需要進行主觀判斷,判斷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當然這一切的判斷均是基于損失并未產生的情況下,都是我們自己的想象和判斷。因此,“高處整齊堆放的物料”如果物料堆放不整齊就會有物料墜落的可能性,墜落的物料就有可能造成砸傷人這一嚴重后果。因此物料堆放不整齊就屬于我們判斷的風險之一。但如果在物料堆放平臺上加設防護欄桿和踢腳板,物料就不會有墜落的可能性,可能性為零,風險也就不存在了。

由此可見,有危險源就一定有風險,危險源是風險的載體,而風險是對危險源在未造成任何損失情況下的主觀評估,靠人力、物力沒有辦法消除,只能進行定期監控,保證其處于安全可控的狀態。


2.隱患是第二類危險源

針對“高處整齊堆放的物料”這一危險源,當現實中真的存在物料不整齊的情況時,大多是由于管理上的疏忽或者是人的違規操作(第二類危險源)造成的,這是一種不安全、有缺陷的狀態,而這種狀態通過人工干預是可以被消除的。

危險源、風險、隱患、事故的定義與區別

綜上所述,隱患就是第二類危險源,而危險源包括隱患,因此危險源≠隱患。


3.看得見的隱患和看不見的風險

風險是在未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人們對危險源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主觀判斷的結果。而隱患是將考慮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轉變成了現實存在。因此風險是不能夠被消除的,而隱患通過治理是可以被消除的。


4.危險源、風險、隱患與事故之間的關系

當針對“高處整齊堆放的物料”這一危險源,未能全面準確進行風險辨識,也未能進行定期監控,由于管理疏忽出現了“物料堆放不整齊”的現象,而恰巧對這一隱患沒有及時進行治理,導致了物料墜落砸傷下方過路人員,事故也就發生了。


因此,危險源、風險、隱患均可能導致事故發生,而隱患又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危險源、風險識別不到位、全面則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從定義也不難看出,風險識別和隱患治理分別是阻止事故發生的第一、第二道防線,這也是雙重預防機制的意義所在,即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滅在事故前面。

危險源、風險、隱患、事故的定義與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