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歐盟發布2023年第三國有機產品進口最新額外管控措施
發布日期:2023-03-07 瀏覽次數:0次
2022年12月1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正式公告,對來自中國、土耳其、印度、厄瓜多爾等13個國家的21種產品實施額外管控措施。其中,2023年中國出口至歐盟的受額外管控措施的有機產品增加至5種(詳情見下表),此額外管控措施實施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受歐盟額外管控措施的中國有機產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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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22000其他綠茶(未發酵)(每件凈重超過3kg)09024000其他紅茶(已發酵)及部分發酵茶(每件凈重超過3kg) | |
注:2023年度與2022年度相比,刪去了花生,新增了蕎麥、大豆(大豆、豆餅、豆粉及其它壓榨制品)、以及茶葉(各種茶葉)3大類產品。
1采樣和禁用物質檢測部分:
a.對上表列出的有機產品出口到歐盟時,認證機構應至少采集1個樣品,并按歐盟要求檢測禁用物質。認證機構不得在檢測結果出具和評估前簽發COI。 b.采樣檢測報告應與發票和運輸文件一起上傳至TRACES系統,并記錄相關信息至年度報告中歐盟農業和農村發展總司監管。
2認證檢查部分:
a.認證機構應對上述受管控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包含加工,生產,貿易,儲藏和銷售等過程)每年執行2次現場檢查,其中1次應為未通知檢查。 b.對于上述受管控的產品的初評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進行一次播種(或在認證委托人采取其他任何耕作措施)前檢查。
c.認證機構應至少抽取一份在地作物進行檢測。對于種植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在作物風險期進行在地作物的抽樣檢測,如果是非種植的認證委托人,則應對原料、中間產品或成品實施抽樣檢測。
d.認證機構應重視對認證委托人上述受管控的產品的收獲或加工產量、貯藏和運輸的方式,包括可能接觸到禁用物質的階段。
e.認證機構應深入分析上述受額外管控措施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的記錄保持和財務文件,并系統性確認貨物是否按歐盟有機銷售或出口。 f.根據EU2021/2306要求,認證機構應在貨物離開第三國或原產國之前,簽發COI證書。 g.認證機構應在簽發COI證書前,按EU 2021/2306的要求進行系統性的文件審核:
(1)有機產品及其配料的可追溯性;
(2)有機產品發貨量與認證量的平衡;
(3)有機產品運輸單據及財務文件(發票等)。
涉及到出口產品時,認證委托人的認證機構應將可追溯性文件發送給進口商的認證機構和進口國的主管當局。若涉及到復雜的貨物供應鏈,則應在文件中添加流程圖來明確貨物或者資金流向。 注:處在轉換期的申請歐盟有機認證標準的認證委托人應至少滿足上述認證檢查內容的a和c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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