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0-21 瀏覽次數:0次
湖北省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第1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北靚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偽造、冒用、轉認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安市監處罰〔2022〕147號 當事人:湖北靚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處罰決定書內容: 本局在開展認證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中,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20日檢查招投標代理公司(湖北名達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發現當事人參與咸安經濟開發區竹產業園路燈工程項目投標提交使用頒證機構為萬通國際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編號:87167658277E)《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號:87167790540S)和頒證機構為長江國際標準檢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的《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號:ICN20200728R0328)。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上述證書,未查到當事人獲得上述認證證書的相關信息。當事人涉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4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5月30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華到本局接受詢問調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3日向咸安經濟開發區竹產業園路燈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公司(湖北名達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提交投標文件參與投標。當事人在投標資料中使用頒證機構為萬通國際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編號:87167658277E)《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號:87167790540S)和頒證機構為長江國際標準檢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的《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號:ICN20200728R0328)。經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 一、證書編號87167658277E、87167790540S、ICN20200728R0328的查詢結果均為“未查到符合條件的認證結果信息!”; 二、認證機構萬通國際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的查詢結果為“未查到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列表信息!”; 三、認證機構長江國際標準檢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的查詢結果為“未查到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列表信息!”; 四、查詢當事人公司名稱湖北靚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結果為:當事人獲得過四份認證證書,分別為由北京大陸航星質量認證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頒發的證書編號分別為04517Q31285R0S、04517S20505R0S、04517E30589R0S的三份證書,證書到期日期均為2020年8月28日,證書狀態為撤銷;由湖北光谷標準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頒發的證書編號為435-Q2101047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證書發證日期為2021年1月26日,證書有效期至2024年1月25日,證書狀態為撤銷。 針對上述查詢結果通過詢問王華證實,頒證機構為萬通國際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編號:87167658277E)《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編號:87167790540S)是當事人于2020年6月通過安徽立亞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徐鳳辦理的,并分兩次向其共支付了5000元辦證費用,期間未與頒證機構萬通國際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取得聯系并簽訂認證合同,也未開展認證活動。當事人無法提供長江國際標準檢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頒發的《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編號:ICN20200728R0328)的來源信息。 本局執法人員通過發函聯系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進行核實,2022年5月12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復函(認可委(秘)[2022]19號):長江國際標準檢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與萬通國際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的認證資格未獲認可。 上述的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事實情況; 4、當事人參與投標咸安經濟開發區竹產業園路燈工程項目項目的相關資料復印件6頁,證明當事人使用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參與投標的事實情況; 5、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認證證書的結果圖片3張,證明當事人持有認證證書系無效證書的事實情況; 6、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關于核實有關認證機構資質情況的復函》(認可委秘[2022]19號)復印件一份,證明萬通國際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以及長江國際標準檢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的認證資格未獲認可; 7、當事人與安徽立亞企業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證書代辦服務協議書》,證明了當事人非法買賣證書的方式及費用明細; 8、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認證證書的結果圖片4張,證明當事人持有的證書系無效證書以及當事人辦理過有效的認證證書的事實情況; 9、當事人提供的頒證機構為萬通國際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的三份證書原件,證明了當事人持有證書的情況; 10、當事人提供的頒證機構為湖北光谷標準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獲得了該證書。??上述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字蓋章認可。 2022年6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了《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罰告[2022]152號)。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華于2022月6月23日簽收。2022年6月23日,當事人向本局書面提出陳述、申辯:一、事件發生后,我公司在接到執法人員調查通知后,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對我公司的調查工作,對違法事實無任何隱瞞,并主動向執法人員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依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鄂市監法(2020)18號)第十三條第(三)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主動上交了涉事的3個體系認證證書,我公司已深刻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深深懊悔不已,并已認真整改。通過此次事件引以為戒,并提高自我思想認知,強化責任措施;保證今后一定改正錯誤,進一步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堅決杜絕類似現象發生。三、我公司屬于微型企業,近兩年受疫情影響,經營狀況受到極大的沖擊,生意越來越蕭條,利潤空間越來越小,以致員工工資發放困難,目前舉步維艱;四、我公司屬于首次違法,符合減輕情節。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營,從未受過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也無任何用戶投訴。五、懇切向貴局提出減免行政處罰申請,希望貴局領導能切實了解和關切我司的具體情況,給予酌情處理,從輕處罰。本局認為:一、當事人曾通過認證獲得由北京大陸航星質量認證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湖北光谷標準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頒發的有效認證證書,當事人熟知體系認證的辦理條件,仍然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其行為存在主觀故意。當事人使用非法買賣的認證證書參與招投標,擾亂招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違法行為已發生,違法事實客觀存在。因此,本局對當事人陳述、申辯不予采納。 行政處罰: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偽造、冒用、轉認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行為。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