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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基本知識

發布日期:2022-11-07 瀏覽次數:0

植物新品種保護基本知識


什么是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權(Plant Variety Rights),簡稱品種權,也稱“植物育種者權利”(Plant Breeder ' s Rights , PBR),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獲得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新品種權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一樣,同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


為什么要進行新品種保護?

具有高產、優質或抗病蟲害等特性的植物新品種,是農業、園藝和林業提高產量和質量的基本因素。而培育植物新品種需要大量的投資,包括技能、勞力、物質資源和資金,同時花費大量時間(10-15年)。授予新品種的培育者以獨占權,使其能通過其品種獲得利潤,可鼓勵育種者繼續投資品種選育,為農業、園藝和林業的發展作出更大貢獻。同時,農民通過應用這些優良品種增產增收,為保障糧食安全作出貢獻;消費者能享受到更多優質、新奇的農產品,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此外,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框架下,可更多地引進國外優良新品種,為我國種植結構、種質資源的多元化提供有效補充,也有利于我國的優勢品種更好地到國外生產種植,在國際市場上尋找可信賴的合作伙伴。


誰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如何申請?

新品種權的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對于非職務育種,完成育種的個人可以申請新品種權;對于職務育種,育種人所在的單位可以申請新品種權;對于委托育種或者合作育種,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由誰申請新品種權,沒有合同約定的,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新品種權。另外,品種權的申請權也可以由雙方簽訂協議進行轉讓


新品種權的申請由申請人向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保護辦)提出。我國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向保護辦提出申請;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申請人應當委托代理機構向保護辦提出申請。對于農業植物品種,新品種權申請通過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申請,具體由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受理審查。


我國植物新品種權授權的條件是什么?都如何審查?

列入我國植物品種保護名錄范圍內的植物種(屬),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具備適當命名,可以被授予新品種權。其中新穎性和命名主要由保護辦公室(保護辦)審查員根據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DUS)主要由保護辦委托指定的DUS測試機構進行集中測試,或者由保護辦審查員考察申請人自行完成的測試(現場考察)來進行審查。


什么是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在申請日前,經申請權人自行或者同意銷售、推廣其繁殖材料,在中國境內未超過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植物未超過四年。


對于新列入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種),對品種繁殖材料的銷售、推廣時間有一定的寬限期:自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新品種權的,在我國境內銷售、推廣該品種種子未超過四年的,具備新穎性。


此外,我國種子法中規定,除銷售、推廣行為喪失新穎性外,下列情形視為已喪失新穎性: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2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


什么是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

特異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穩定性(Stability)又稱DUS“三性”,是品種的基本屬性。其中特異性又稱可區別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有一個以上性狀明顯區別于該植物屬(種)的所有其他品種。簡單理解,就是品種必須是“獨一無二”的。一致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除了可預期的變異外,群體內個體間的相關性狀足夠一致。簡單理解,就是品種要長得“整整齊齊”。穩定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主要性狀保持不變。簡單理解,就是品種需“年年長得一樣”。在新品種保護中,對DUS的審查又稱為“實質性審查”。此外,DUS作為品種的基本屬性,是對一個植物群體能否成為品種的基本要求,因此已經成為世界通行的品種管理基本技術要求。在我國,申請品種審定、登記和新品種權的品種,均需具備DUS三性。


新品種保護和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有何區別和聯系?

新品種保護和品種審定、登記都是我國品種管理的重要制度,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屬性和目的不同。新品種保護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疇,其目的是對育種人的育種成果進行確權和保護,進而促進育種創新;品種審定、登記是品種的市場準入管理,其目的是通過對某一品種是否適宜在特定區域推廣應用把關,保護生產者(用種者)安全。因而,在新品種保護中更強調品種的新穎性、特異性,在品種審定、登記中更強調品種的適應性、豐產性等生產性能指標。


2

效力不同。品種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其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即品種權人對其授權品種具有獨占的權利,可以決定由誰、何時、在哪實施該品種權(如推廣應用該品種,轉讓、許可、質押該品種權)。而品種審定、登記作為一種市場準入管理,決定的是主要農作物和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中的作物品種是否能在特定的區域范圍內推廣應用,并不能限制誰可以推廣應用。可以簡單理解為,審定、登記決定品種可不可以推廣應用,品種權決定誰可以推廣應用。


另外,新品種保護和品種審定、登記的作物范圍、審查機構、審查要求也有不同。


三者雖然有較大區別,但都是針對品種的管理,因此管理的前提都是一個植物群體能被定義為品種,因而均要求品種具備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需開展DUS測試。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知識問答


什么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和原始品種?如何界定?

實質性派生品種(英文名稱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簡稱EDV),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通俗的講,是指對一個育成品種進行修飾改良后選育的衍生品種。原始品種(英文名稱Initial Variety,簡稱IV),是相對于實質性派生品種而言的,通常是指在修飾改良之前的初始品種。


界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和原始品種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品種是否存在遺傳依賴關系,實質性派生品種由原始品種選育而來;二是品種是否存在明顯區別;三是派生品種與原始品種基本性狀是否相同。


什么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世界上有哪些國家實行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

1991年,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針對利用生物技術改造他人授權品種的情況,創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并獲得授權,但在商業化利用時,需要經過原始品種權人的同意。創立這一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原始品種權人與實質性派生品種權人的利益分配機制,一方面尊重他人創新成果,另一方面鼓勵育種原始創新,減少修飾育種。截至2021年底,UPOV78個成員(包括國家和地區組織,涉及97個國家)中,美國、歐盟、日本等69個成員(涉及88個國家)已施行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2021年我國修改種子法,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成為國際上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第70個成員和第89個國家。


我國為什么要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1997年我國頒布《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9年加入UPOV,2015年在種子法中增設植物新品種保護專章,有效促進了種業健康發展。總體上看,我國種業科技水平不斷提升,種源供應有保障,但與國際先進水平比,原始創新水平不高,模仿修飾育種現象普遍,品種同質化問題突出。我國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對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做出制度性安排,一是鼓勵品種原始創新,促進品種更新換代,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二是尊重他人創新成果,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提供了有效的保護手段;三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積極性,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這是立足新發展階段,從我國實際出發并借鑒國際經驗,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有利于構建打基礎利長遠的體制機制。


實質性派生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有什么不同?

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其申請程序與目前植物品種申請的程序一樣,符合授權條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實質性派生品種什么情況下需要鑒定?如何鑒定?

實質性派生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不需要進行鑒定。只有與原始品種權人產生糾紛時,才需要對實質性派生品種進行鑒定。鑒定主要采取分子鑒定、田間鑒定等方式。分子鑒定主要是從分子水平鑒定品種遺傳相似程度,達到或超過閾值的,通常為實質性派生品種。分子鑒定具有簡便易行、快速準確、可操作性強等優點,是實質性派生品種鑒定的主要方法。田間鑒定主要對品種表型性狀進行比對,確定是否存在派生關系。當分子鑒定和田間鑒定都無法準確確定時,需要結合育種記錄、育種過程等進行綜合判定。


實質性派生品種權利人與原始品種權利人如何進行利益分配?

實質性派生品種進行商業化利用時,應征得原始品種權人的同意,并按合同約定給予商業回報。具體利益如何分配由雙方品種權人協商確定或者事前約定。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原始品種沒有獲得品種權,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基礎,不能依法獲取利益分配。實踐中,行業協會可以組織制定發布業內普遍認可的利益分配原則和合同范本,供利益相關方參考。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過程中,侵犯原始品種權利人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新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行為時,應征得原始品種權人的同意。相關行為包括:


(一)生產、繁殖;


(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


(三)銷售、許諾銷售;


(四)進口、出口;


(五)以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六)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實質性派生品種的繁殖材料。


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實質性派生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也應當得到原始品種權人的許可;但是,原始品種權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出現實質性派生品種糾紛怎么辦?

發生實質性派生品種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依據鑒定結果,可以采取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是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經過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實踐中,鼓勵當事人自行和解。


二是請求行政調解。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地或者被控侵權人住所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請求仲裁。當事人可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自愿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予以裁決,解決糾紛。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實質性派生品種糾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條件的案件類型,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及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侵權案件,知識產權法院、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哪些育種方法可能產生實質性派生品種?

從育種實踐看,通過系統選育、回交選育、誘變育種、轉基因、基因編輯等育種方法,都可能產生實質性派生品種。但是否為實質性派生品種,不能僅僅根據育種方法或遺傳相似度高低做出判定,還需要綜合判斷。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雜交種親本為實質性派生品種的,其組配后的雜交種不是實質性派生品種。但在生產、繁殖該雜交種過程中,由于反復使用到親本,也需要得到該親本原始品種權利人的許可。如果該親本是授權品種,還需要得到親本權利人的許可。


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時如何保護好農民用種權益?

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根本目的是在品種權人之間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對種子價格水平沒有直接的影響,不會損害農民的用種權益。從長遠看,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有利于促進育種原始創新和品種更新換代,有利于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種子法規定,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農民在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土地范圍內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構成侵權。但承包大戶、家庭農場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不屬于享有自繁自用權利的農民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