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27 瀏覽次數:0次
根據《招標投標法條例》的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否則投標無效。這一規定應當引起投標人的重視。在招標投標實踐中,招標人的下屬單位、關聯企業等參與投標的情形廣泛存在,與其他投標人之間形成了明顯的不公平競爭,如何界定“利害關系”作出進一步規定或解釋前,投標人應關注并謹慎對待該類投標。
為了保證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招標投標法條例》規定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過50% 的股東,或者出資額、股份比例雖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根據《招標投標法條例》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投標人可以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不同標段的投標。
《招標投標法》僅規定了投標人逾期送達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但是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部分招標人接受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因此,《招標投標法條例》明確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并且規定了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將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投標法條例》規定,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對此應予以重點關注。
《招標投標法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出現如下六種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投標人應注意避免出現上述情形,防止被認定為串通投標。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第六項規定的同一單位的“賬戶”,不僅指基本存款賬戶,還包括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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