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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編制應急預案?有哪些企業可以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發布日期:2022-06-09 瀏覽次數:0

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這種預案區別于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消防、衛生等其他應急預案,以便于企業和的執行和管理


我們根據大家經常提到的一些問題,整理了一些問題及其答案,采用問與答的形式讓大家快速了解常見問題的答案,話不多說,下面讓我們進入問與答環節吧。


1.為什么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中提到,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哪些企業應做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3.誰來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8條規定,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4.如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環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與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相一致,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其他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流程圖


為什么要編制應急預案?有哪些企業可以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哪些企業可以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主題:關于環評豁免項目是否需要做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咨詢


內容:您好,我司主要從事設備設計、組裝和調試(機加工委外),根據最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屬于環評豁免項目,不涉及廢水廢氣和危廢,且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粵環【2018】44號)的名錄類內;請問還需要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備案嗎?


答復時間:2022-01-27


答復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您好!如果貴司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粵環【2018】44號)的名錄類內且生產經營過程中不產生危險廢物,可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 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二. 環境部文件和回復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其適用范圍強調“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排除了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單位。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關于企業排放廢氣是否作為應急預案風險物質的回復


來信: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判斷企業生產原料、中間產品、副產品、催化劑、輔助生產原料、燃料、三廢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氣環境風險物質,計算涉及風險物質在腸內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動態變化,則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計算) 我有個疑問,“三廢”污染物中含有廢氣,如一家企業設置一臺燃氣鍋爐提供蒸汽輔助生產,年排放量分別為3t/a,5t/a,燃氣鍋爐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計算)也在附錄A中的風險物質清單內,其臨界量分別是2.5t、1t,那么在風險評估報告中還要認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風險物質嗎?像這種排放廢氣的企業,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風險物質,那么Q值如何計算,年排放量/臨界量嗎?


回復:


  在風險物質識別過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為有毒氣體,主要指純物質。涉及“三廢”污染物主要參考《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附錄A第七和第八部分,鍋爐產生廢氣危害小,如果一家企業無其他風險物質,僅涉及鍋爐產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廢氣,可直接按照Q小于1計,以Q0表示。


關于環境應急預案中單質銅等是否計入臨界量的回復


來信: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考慮到其單質銅、鎳、銀等單質的風險性很小,是否需要計入臨界量?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銅及其化合物特別標注以銅離子計,是否意味著單質銅可以不計入臨界量?如果是,那么對于除銅以外的其他單質金屬是否也不計入臨界量?


回復:


  您所提及的內容,我們理解為風險低的重金屬單質是否需要計入臨界量的問題。根據我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附錄A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第七部分,銅及其化合物臨界量計算,因為單質銅活性與毒性低,可不計入臨界量;銅離子的生態毒性高,因此按銅離子計入臨界量。除銅外,重金屬比如單質銀、鎳活性和毒性與存在形式(比如納米銀)有關,綜合考慮標準中規定其單質計入臨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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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方環境部門回復


標題  : 污染物產生量不大的單位是否可以不做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以及衡量    

內容   : 您好:(為加強指導、突出重點,已制定實施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其適用范圍強調“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排除了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單位。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我想咨詢一下其中危害不大的單位有沒有一個標準去衡量?用來判斷自己單位是否需要做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   


回復日期  :2021-11-26 09:12    


內容回復    :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打開鏈接后點擊查閱文件免費查閱下載)第三條有關規定,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排放企業,應當編制并備案環境應急預案。你單位應根據環評要求,如環評中提出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要編制預案并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備案;如環評中未提出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但存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編制危廢專項應急預案并備案。2021年度環境應急預案應備案企業名錄,已由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于4月底前在各局官網發布,可前往查詢。


答復單位   :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來信內容: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我企業3年前已第一次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組織專家評審和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本次為重新修訂環境應急預案,請問按四川省規定是否需要重新組織專家評審和重新備案?有相關法規依據嗎?


回復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網友:您好,來信收悉!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打開鏈接后點擊底部查閱文件免費查閱下載)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如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需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重新備案;若無重大修訂的,僅對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可不開展專家評審,直接備案。

感謝您對我省生態環境工作的關注、支持!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6月15日


主題:

驗收與應急預案情況


內容:

您好,2021年6月,我公司完成了一個改擴建項目環評,現正在進行驗收。因我公司在2020年2月,已備案完成應急預案,是否可以使用之前的應急預案進行驗收,不再重新修編應急預案。這樣是否可行


答復時間:

2021-11-23


答復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打開鏈接后點擊底部查閱文件免費查閱下載)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結合您司實際情況,建議重新修訂應急預案。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主題: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內容: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打開鏈接后點擊底部查閱文件免費查閱下載)中適用范圍的確定,明確指南不適用于下列情況的環境風險評估:1)涉及核設施與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單位;2)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3)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或單位;4)尾礦庫;5)石油天然氣開采設施;6)軍事設施;7)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城鎮燃氣管道;8)加油站、加氣站;9)港口、碼頭。我單位為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編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應該參照什么指南文件?


答復時間:2021-12-09


答復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您好。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可參考《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附表1中關于環境風險評估要求,同時可結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公告 2007年 第48號)(打開鏈接后點擊底部查閱文件免費查閱下載)和《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等要求進行編寫。報告中風險物質識別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劃分可參考《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要求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主題:

關于咨詢新建項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成備案手續的時間要求


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打開鏈接后點擊底部查閱文件免費查閱下載)第十七條說到,應急預案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條的要求進行備案,但是也說到,試生產期間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進行制定和備案。針對該問題,有如下幾處疑問:1、調試期與投入生產、投入使用的定義區分。現行規范要求調試期從竣工到驗收公示,原則不超過3個月,企業已將調試期進行了3個月的公示,各項環保措施到位,那么在這3個月內有間斷性生產行為,如每天上午生產,其他時間停工,另外產品有外售,那此種行為是定義為調試行為還是生產行為或者使用行為。2、新建項目的應急預案完成時間是否應該是調試期期間。


答復時間:2022-01-07


答復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您好,企業試生產內容包含調試行為,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在試生產前完成,試生產期間也有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主題:

塑料制品行業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內容:

項目為塑料制品行業,主要生產編織袋,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粵環〔2018〕44號)的通知,已確定項目不屬于該通知中列明需做應急預案的項目類型,但項目會因廢氣治理需要產生廢活性炭、噴淋廢液等危險廢物,此種情況是否還需編制應急預案?


答復時間:2021-06-16


答復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三),您單位需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本文相關標簽

環境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